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5〕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2-24
- 有效性: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5〕7号
申请人:明溪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XX,住明溪县XX乡XX村XX15号。
委托代理人:王XX,住三明市三元区XX镇XX街15幢204号。
被申请人: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江滨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十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义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三明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11月28日颁发的明市字第XXXX号林权证不服,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林权证无效并予以撤销,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明市字第XXXX号林权证颁发于1981年11月28日,迄今已逾四十余年,远超最长行政复议期限。且1981年的发证行为是发生在《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机关无权对1981年的发证行为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明溪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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