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1
- 有效性:有效
明政行复〔2025〕2号
申请人:陈X莉。
被申请人: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345号杜鹃新村32栋C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林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X业、黄X娇,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明人社监不受字〔2024〕第4号)(以下简称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日入职福建XX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福建XX三明
公司)后被派遣至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XX三明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月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实际每月工作26天且存在日超8小时、未足额调休及节假日无休情形),月平均工资6000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对被投诉公司立案监察,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被申请人在未穷尽监察手段和途径的情况下,仅以“该岗位为计件工资”为由拒绝受理,未履行法定监察职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属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被申请的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投诉,要求福建XX三明公司、中国XX三明公司支付2011年至2023年期间加班费、未休年假的补偿金。经审查,陈X莉于2011年11月入职福建XX三明公司,入职后被派遣至中国XX三明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由于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每月休息4天,是否存在加班,双方存在争议。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投诉决定的理由,符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劳动监察投诉书、申请人自书加班费和年假费计算清单、申请人身份证、(2024)闽04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列西投递XX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三明市XX局职工考勤登记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福建XX三明公司关于申请人投诉情况说明、中国XX三明公司关于申请人投诉情况说明;4.《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福建XX三明公司、中国XX三明公司投诉的《劳动监察投诉书》,申请人的投诉诉求为:1.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费并要求其整改;2.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足额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的补偿金。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所安排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监察,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 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载明其经初步审查发现,被投诉公司认为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故双方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的情形,存在争议。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当日,被申请人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意见记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监察投诉书》中的诉求为:1.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费并要求其整改;2.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足额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的补偿金。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被投诉公司所作的情况说明),被投诉公司认为申请人所从事的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存在加班情形,故申请人和被投诉公司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的情形,存在争议。因此,本案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解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初步审查发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于2024年12 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明人社监不受字〔2024〕第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