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19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5〕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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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6-1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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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行复〔202510

 

申请人:X果

申请人:X臻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龙,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土地未予补偿,侵占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程序违法。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同等地段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予以经济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案外人X英1990年共同购置了三元区XX新村X号自建房一幢(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当时房屋产权证仅办在案外人X英个人名下。之后两申请人觉得欠妥,于1991年与案外人X英再到市国土局登记了该房屋分三份股权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物权证号分别为“明国用(92)字第0***9号”“明国用(92)字第0***0号”“明国用(92)字第0***8号”。根据物权法第142条的规定,两申请人取得了该房屋的共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理当受法律保护。

2021年因旧城改造,政府需拆迁XX新村旧房屋,委托三元区住建局负责进行征迁工作。两申请人事先已告知三元区住建局:两申请人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并向其提供了两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书原件。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申请人是该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被申请人从未告知两申请人房屋需要拆迁,也未向申请人作征迁理由释明,告知解决途径、救济办法,擅自逼迫与案外人X英签订《XX新村X号房屋拆迁协议》,侵犯了两申请人合法权益,拆迁程序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三元住建局却以《住房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否认两申请人的共有权。对两申请人的请求置之不理,剥夺了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先将申请人房屋的用水、用电停止供应,大型机器开到申请人共有的房屋边,野蛮进行强拆,逼迫申请人与X英要立即搬家,名为搬家、实为逃生。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基本权利。

根据被申请人与案外人X英签订的《XX花园自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合同属性,被申请人即使有权强拆申请人与X英共有权房屋,也绝对无权撤销两申请人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两申请人的共有权房屋没了,土地也没了(土地上已建成新房子)。两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及土地使用权撤销决定书,更无撤销原因、理由、情况说明、损失补偿等事项书。

申请人还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5条、第1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征迁房屋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申请人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仍有意规避两申请人,不采纳两申请人的意见,不给予申请人申辩解决途径,直接剥夺两申请人的财产权。其程序明显存在违法。二、根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的《XX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房屋的权利人为X英,剥夺了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根据合同的对应性原则,被申请人是无权对案外人(两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干涉收回。否则就是违法侵占,强盗逻辑行为,被申请人的行径只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一错再错了。三、被申请人忽略了法律法规的差异处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条例》是法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适用法律。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第14条、第15条、第39条、第71条、第135条、第142条、第146条、第147条等法律的规定。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政。综上所述,两申请人的陈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0***5);2.明国用(92)字第0***9号、明国用(92)字第0***0号、明国用(92)字第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元建征字〔2020〕XX花园自建房产权调换第X号《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个人自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照片;5.拆表电费协议;6.(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书》;7.(2022)闽04行终128号《行政判书》;8.(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被申请人侵占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违法”问题。因城市建设需要,2020年10月15日三元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自建房项目征收决定书》,发布征收公告,确定原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正式启动签约程序,签约期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符合法定程序。

二、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等同地段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予以经济补偿”问题。2020年10月28日,原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X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就X英所有的案涉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X臻X果两人与X英系母子关系,X号房屋的占地包括申请人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被申请人已就XX新村X号自建房进行了补偿。X臻X果以及X英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申请人要求返还等同地段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予以经济补偿一事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行终12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2.《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自建房项目征收决定书》(元政文〔2020〕X1号)3.《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5.(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书》;6.(2022)闽04行终128号《行政判书》;7.(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X英曾用名X英,申请人X果曾用名X果。案外人X英与申请人X果X臻系母子关系。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房产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0***5)下,房屋所有权人为X英;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国用(92)字第0***9号)(明国用(92)字第0***0号)(明国用(92)字第0***8号),其中:明国用(92)字第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X英、地址XX新村X号、图号1-2-2-97、地号S-3-214(1)、共有使用权面积玖拾点贰平方米、分摊面积叁拾点壹平方米;明国用(92)字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X果、地址XX新村X号、图号1-2-2-97、地号S-3-214(2)、共有使用权面积玖拾点贰平方米、分摊面积叁拾点壹平方米;明国用(92)字第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X臻,地址XX新村X号、图号1-2-2-97、地号S-3-214(3)、共有使用权面积玖拾点贰平方米、分摊面积叁拾点壹平方米。

2020年10月15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作出《三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自建房项目征收决定书》(元政文〔2020〕X1号),确定三元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案涉房屋位于前述征收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内。2020年10月28日,案外人X英作为甲方,三元区住建局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21年3月12日,三元区住建局将案涉房屋拆除。同日,案外人X英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签订《拆表电费协议》,领取《福建省电费收费凭证》。

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三元区住建局、X英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永安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书》载明以下内容:若X果X臻认为利益受到损害,可另行向X英主张权利……X果X臻主张确认三元区住建局与X英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X果X臻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行终12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2.《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自建房项目征收决定书》(元政文〔2020〕X1号)3.《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0***5);5.明国用(92)字第0***9号、明国用(92)字第0***0号、明国用(92)字第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书》;7.(2022)闽04行终128号《行政判书》;8.(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书》9.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赋有征收与补偿职责。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重点是被申请人就征收案涉房屋对申请人是否具有补偿职责。现评析如下:

首先,《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补偿对象。在本案中,案外人X英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其为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与补偿对象。申请人X臻X果虽按份共有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其不属于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及补偿对象。故被申请人就征收案涉房屋对申请人不具有补偿职责。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案涉房屋所有权人X英依据《XX花园剩余地块私有自建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已包含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即申请人享有的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在房屋征收中予以考虑。若申请人认为其享有的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受到损害,应根据(2022)闽0481行初34号《行政判书》、(2023)闽行申535号《行政裁定书》指引,向案外人X英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三元区人民政府不具有给予申请人X果X臻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臻X果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六十九条  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77号)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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