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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00110-2500-2026-00083
备注/文号: 闽司许决〔2026〕05073号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0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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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有效性:
失效
有效性:
废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杨丹颖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6-07-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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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杨丹颖的执业机构从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三明市公安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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