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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00110-2500-2026-00099
备注/文号: 闽司许决〔2026〕05089号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03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性:
失效
有效性:
废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邹洁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6-08-0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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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邹洁的执业机构从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变更为将乐县司法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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