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6-12-28 20:33

                                                  第一项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分别向局机关内部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局机关干职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向局机关内部公开: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考评情况;

  3、工作人员任免、晋级、奖惩、交流基本条件和结果;

  4、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基本条件、评定程序、聘任结果;

  5、机关重大项目资金开支和政法专项经费有关情况;

  6、大宗办公用品、物资采购及管理情况;

  7、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8、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9、基建工程招投标及建设情况;

  10、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等人事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开:

  1、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落实及执行情况;

  3、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考试组织工作、报名条件、资格授予的程序及结果;

  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程序及结果;

  5、律师执业证颁发、注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年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7、律师业务受理、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

  8、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9、公证机构的设立、年审、注销,公证业务管辖范围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0、公证员执业证颁发和注册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1、处理公证投诉的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时限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结果

  第七条 政务公开运用以下形式与载体:

  1、设立政务公开栏、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

  2、利用政府政务信息专刊免费发放政务资料;

  3、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结果通过会议、文件形式;

  4、建立综合统一受理窗口;

  5、利用电子网络、实现网上公开、网上审批。

  第二项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的提出。

  二、政务公开的审核。对政务的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形式、过程等进行审查把关。

  三、政务公开。按照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编制一览表的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分别进行对内和对外公开。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政务公开的评议。对从呈报公开事项的运作效率、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五、政务公开的反馈。对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反馈,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说明解释的予以认真解答,直至群众满意为止。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三项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市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法制教育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溜岗、串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中心(处)、市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㈠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㈡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所有政务公开的材料都应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政务公开的材料要按建档要求进行分门别类,建档编目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的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三、材料提供。政务公开的材料,由相关人员自觉提供给档案员。

  四、档案管理。档案的收集、建立、保管由档案员具体负责。归档的资料,要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

  五、档案使用。本单位人员查阅政务公开材料的,由查阅人填写查阅政务公开材料表格后由档案员提供相关材料;外单位人员查阅政务公开有关材料,须填写查阅政务公开材料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档案员提供。

  第四项 主动公开制度

  一、按照司法局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细化目录表内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三、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五项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二、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等,在规定期限内要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三、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项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监督组织: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2、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遗漏;

  3、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4、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5、政务公开的档案是否完整。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 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项 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制度

  一、考核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局机关有关科室工作的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考评组织:局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小组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室政务公开的考核考评工作。

  三、考核内容:

  1、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2、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3、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4、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5、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追究处置情况。

  6、市政务公开办规定的其它考核考评内容。

  四、考核考评办法:采取平时考核考评与年度考核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考评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考评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考评的科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小组;考核考评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考评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考核考评。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并将考核考评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第八项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以局机关工作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局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负责人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项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处、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政治处主任兼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保密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各科(室、处、中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局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处、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申请,要求该科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保密审查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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