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进“互联网+政务”工作,现制定《三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
一、法制宣传工作
1.法制宣传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组织实施全民普法的方案及指导方式;
3.普法规划和纲要;
4.普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和依据;
5.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和方法;
6.宣传科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
7.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宣传事项。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含2个子项)初审的办事指南;
2.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初审的办事指南;
3.律师事务所变更初审(含8个子项)的办事指南;
4.律师执业证书核发、换发初审(含7个子项)的办事指南;
5.律师执业证注销初审的办事指南;
6.核(换)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含3个子项)的办事指南;
7.核(换)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初审(含3个子项)的办事指南;
8.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换证初审的办事指南;
9.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补证初审的办事指南;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的办事指南;
11.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
12.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情况;
13.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4.全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录;
15.律师管理科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
16.其他应当公开的律师管理事项。
三、公证管理工作
1.对公证行业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信息(办事指南、办理情况等)。
⑴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⑵公证机构变更审核(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执业区域);
⑶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核准(备案);
⑷公证员任职转报;
⑸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⑹公证员免职转报;
⑻公证员执业证书换发、补发转报。
2.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处罚、奖励信息。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信息。
4.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信息。
5.全市公证机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6.全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数据。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四、法规和司法鉴定工作
1.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的办事指南;
2.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初审的办事指南;
3.司法鉴定人延续、变更、注销(含5个子项)初审的办事指南;
4.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变更、注销(含4个子项)初审的办事指南;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初审的办事指南;
6.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鉴定人名录;
7.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考核和公布年度考核情况;
8.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
1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1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数查询方法、申请考分核查的程序;
12.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依据;
13.法规和司法鉴定科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
14.其他应当公开的法规和司法鉴定科管理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依据;
2.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3.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4.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名录;
5.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投诉电话;
7.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要点、计划、规划、总结;
8.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律援助事项。
六、基层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及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方法;
2.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组建形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执业证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以及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罚的依据、办法和程序;
7.其他应当公开的基层司法行政的事项。
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2.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
3.其他应当公开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事项。
八、办公室
1.基建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招投标方案;
2.财务公开:预算公开、决算公开
3.采购询价邀约及结果公示。
4.应急管理
九、政治部
1.机构信息公开;
2.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
3.人事公开。
十、其它事项
1.对于确定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办公室、各相关科室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版块发布。
2.基层科、律管科、公管科、法规和司法鉴定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分别于每月、每季度、每半年12日前在局业务版块公开相关工作报表,并报局办发市公开办在市政府公开栏公开。
3.加强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起草政策时,同步考虑和安排解读工作,对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解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要进行重点解读。
4.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方便办事和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原则,依照《条例》和《规定》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的需求,不断地更新和调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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