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8-28 11:36
闽司〔2017〕23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针对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影响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情况,司法部于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为准确把握好通知精神,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领会精神

    各地要迅速组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中“不准办理”的公证事项的具体含义,准确把握“五不准”的业务范围,防止传达学习不到位、片面解读和理解执行走样跑偏现象。

  二、及时梳理规定,加大审查力度

  各地要结合《通知》要求,梳理相关公证事项的现有办证规则与材料要求,如与《通知》内容不符的,要立即做出调整和修改,全面禁止办理《通知》明确规定不准办理的公证事项。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加大审查力度,结合仪器识别、证件视读等多种手段进行材料核实,同时重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用途,对于“合理存疑”的公证申请及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公证申请要主动报告,提交集体研究。

    三、强化沟通交流,履行告知义务

  对前来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加强沟通交流,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做好审查和核实工作,并将相关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告知到位。当事人对相关事项有疑问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四、出台公告提醒,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通知》在办证大厅和有关网站上公布,开通咨询电话,让广大办事群众充分了解《通知》相关内容和要求,切实将《通知》宣传落实到位。

    五、拓展公证业务,实现全面发展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活动。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提高公证便民利民水平,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升公证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公证工作创新、开拓、全面发展。

    对于《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附件: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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