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4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出台了《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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