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1-12-23 17:24

明政行复〔202111

 

申请人:徐某某

申请人:车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6幢。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1112日作出的《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梅政文2020133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附件《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且双方有意进一步协商,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附件《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附件《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主要理由:一是申请人的房屋虽无权属证书,但系集资房,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补偿安置方案》将三申请人按房屋使用权人对待,没有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二是《补偿安置方案》简单按未享受过保障房待遇和已享受过保障房待遇予以区分,但对于已享受保障房待遇的房屋住户,被申请人却未对交付押金和缴纳集资款两种情形予以区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被申请人征收决定仅限产权调换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新型建材总厂与梅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三明市梅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为,未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属无权代理,对申请人不产生效力。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身份证明;2.《征收决定》;3.申请人的“住房集资款”收款收据;4.《关于建造职工住宅的报告》;5.《关于复式住宅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合规,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变更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征收决定》,主要理由:一是补偿方案对三申请人按房屋使用人对待,符合现实情况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二是申请人实际可得到的补偿已高于政策补偿标准,被申请人未侵犯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三申请人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不适用货币补偿方案,故其提出采取货币补偿方案的请求于法无据;四是无论是从产权归属还是法规、文件规定,新型建材总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关于乾龙新村X幢住宅楼定性及今后迁建等事宜的请示》(明建新〔2006〕13号),《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调解决三明建明建材集团新型建材总厂改制遗留乾龙新村X幢职工宿舍问题的报告》(福泥发投字〔2014〕24号),《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明建明建材集团新型建材总厂职工宿舍拆迁改造及相关事宜的复函(福泥发投字〔2014〕36号),《关于新型建材总厂相关情况的说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明市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相关事宜的回函》;2.《关于乾龙新村X幢拆迁补偿的诉求》《三明市梅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已享受保障住房)产权调换协议书》(乾龙X幢〔2020〕第66号),《X幢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住户见面会签到表》,三申请人已经享受政策性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3.《关于印发2020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梅列区“依法和谐征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4.《鉴定报告》《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征收的有关规划意见》《房屋征收告知书》(梅建征〔2020〕3号),《梅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出具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证明的函》《关于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关于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梅政办〔2020〕33号),《X#楼职工住房名单(乾龙新村X幢)》《征迁地块土地性质及符合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梅建征〔2020〕49号)及政府网上公示公告,《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梅建征〔2020〕77号)及政府网上公示公告,《关于申请审核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梅建征〔2020〕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审查意见表》,公示照片等。

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依L某某等业主代表的委托作出《鉴定报告》:乾龙新村X幢安全性等级可定为Dsu级;2020年3月13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针对案涉地块出具有关规划意见;3月19日,梅列区住建局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3月23日,梅列区发改局证明案涉地块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符合梅列区年度发展计划;4月3日,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梅列分中心出具案涉地块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5月13日,梅列区政府组织作出案涉地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月13日,梅列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公布了由三明建明建材集团新型建材总厂提供的X#楼职工住房名单(乾龙新村X幢)》;5月19日,三明市梅列区自然资源局经查询档案,案涉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城市用地,案涉项目符合梅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月25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月16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11月12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制定案涉《征收决定》并于当日予以公告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征收的有关规划意见》《房屋征收告知书》(梅建征〔2020〕3号),《梅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出具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证明的函》《关于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关于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梅政办〔2020〕33号),《X#楼职工住房名单(乾龙新村X幢)》《征迁地块土地性质及符合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梅建征〔2020〕49号)及政府网上公示公告,《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梅建征〔2020〕77号)及政府网上公示公告,《征收决定》,公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因涉案项目系旧改项目,故被申请人对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案涉地块项目符合三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梅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范围公布、调查结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并公布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征收决定》后,于同日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在征收公告中告知申请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不符,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但对申请人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要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附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具体补偿事项,申请人可与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或依法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于20201112日作出的《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危房改造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梅政文202013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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