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行复〔2021〕16号
申请人:S公司。
被申请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60幢。
法定代表人:杨建利,职务:局长。
第三人:林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明市监登记不撤字〔2021〕X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7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不予撤销决定书》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本机关可依法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