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行复终〔2021〕2号
申请人:L公司。
被申请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茂,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闽明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于1月12日通知其补正。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本机关于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可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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