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丁**,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2919**,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西内环路**。
申请人二:丁**,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35042919**,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
申请人三:陈**,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5042919**,地址: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
被申请人:泰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斌,职务: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张家坊,后得知涉及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汀兰园三期及 205省道建设)项目。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8.用地范围红线图、征收红线图。泰宁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提供了房屋征收决定(含补偿方案)及公告的网址、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及附件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征收补偿账户文件,均仅为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未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205省道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系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修订)》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并未完全包含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答复错误。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2.关于对拟征收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的公告;3.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汀兰园三期及205省道建设)征收红线图;4.《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汀兰园三期及 205 省道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及汀兰园三期项目有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205 省道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答复书》;2.《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3.《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4.《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5.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补偿账户存款明细账;6.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泰政文〔2019〕30号)及《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汀兰园三期及205省道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包括: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四项规划);3、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用地范围红线图、征收红线图。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答复书》。《答复书》主要向申请人公开了如下政府信息:1、告知申请人“四项规划”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第2号)公开。2、告知申请人“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含补偿方案)及公告”的网址。3、向申请人公开了“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补偿账户存款明细账”。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2.关于对拟征收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的公告;3.张家坊片区整体改造(汀兰园三期及205省道建设)征收红线图;4.《答复书》;5.《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6.《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7.《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8.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补偿账户存款明细账;9.泰宁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泰政文〔2019〕30号)及《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0.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4号);1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邮件号:1294697513636)。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综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是否全面、准确地答复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以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看,申请人此次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泰宁县张家坊整体搬迁及汀兰园(三期)建设项目”“205省道建设项目”等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2、四项规划;3、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6、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7、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用地范围红线图、征收红线图。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区分项目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面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对“205 省道建设项目”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书》遗漏了申请人相关请求,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构成事实不清。
此外,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星期六)签收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被申请人系于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2023年9月12日为计算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第1日。自2023年9月12日起算,截止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2023年10月16日,共计21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21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鉴于在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泰宁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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