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4-01-12 15:23

  

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村新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035**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56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莘口镇**村青里山8号,系该村村民。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道新市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龙,职务:区长。

第三人1: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2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035**。

法定代表人:庄**,职务:主任。

第三人2: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十三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

负责人:庄**,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3: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十四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

负责人:庄**,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1023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四十一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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