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村新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035**。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村青里山8号,系该村村民。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道新市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龙,职务:区长。
第三人1: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2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035**。
法定代表人:庄**,职务:主任。
第三人2: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十三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
负责人:庄**,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3: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十四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村。
负责人:庄**,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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