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漏水矛盾五年难破,庭所合作一朝化解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秘书科 时间:2020-12-29 10:37

  “乐女士,你起诉的案件,由于您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你家确实漏水了,但不能证明你家的漏水就是由你家楼上住户管道漏水造成的,所以法院不能依此作出判决。”

  听完法官的话,乐女士急得都快哭起来了:“那我该怎么办!你去看看我家,房子漏水五年了,天花板都快被泡烂了,这还不算证据吗。” 

  高桥法庭的法官忙安慰乐女士:“别着急,我们可以和司法所一起合作解决您的问题。” 

  今年5月初,乐女士因自家天花板渗水严重的问题找到高桥司法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楼上住户余某坚持自己家地板没漏水,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导致调解陷入僵局。乐女士将余某告上了法院,法院要求乐女士要提供证明材料,于是发生了开篇的一幕。 

  其实,早在5年前居住于高桥镇某小区2楼的乐女士就已发现自家的天花板渗水,于是找到楼上住户余某交涉,起初余某还算配合,找人撬开了自家的地板,但没有发现明显的漏水点,然而乐女士家仍在不停渗水,乐女士也因此多次和余某沟通,但余某认为自己已经撬开过自家地板,乐女士家漏水的原因肯定跟自己无关,因此拒绝再次检修。 

  因找不到鉴定机构鉴定漏水原因而耽误了好几个月的乐女士发现漏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了居住,急需解决,决定再次找司法所寻求帮助。 

  9月底,乐女士再次到高桥司法所寻求帮助,高桥司法所了解情况后,与高桥法庭联合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解。 

  二次调解开始后,调解员改变了调解策略,一面耐心讲解《民法通则》相关法条,一面在事先征得乐女士同意的前提下,向余某提出:如果将余某家的地板凿开,没有找到漏水点,由乐女士全额负担所有的费用,若找到漏水点,余某就承担相应费用,并修复地板漏水点。最终余某同意了该方案,双方于10月2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签订五日后,余某家地板检查出三处漏水点,余某已将漏水点修复完毕,并将乐某家因漏水造成房屋墙体损害修复完缮,两家邻里和好如初,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龚丽萍、杨轶、汪晞)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