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明溪这套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秘书科 时间:2020-12-31 15:04

  买房是现如今人们依旧津津乐道的话题

  当买房碰上拆迁,那么问题就来了

  房屋买卖未登记,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呢?

  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

  房屋买卖协议生效,拆迁安置房成争议焦点。

  2005年5月,郑某与林某双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郑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转让给林某。2005年11月,郑某一次性收取了林某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但并未协助林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6月,该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将给予拆迁安置房。林某觉得该房屋买卖协议已签订,购房款也已全款支付,拆迁安置房应该属于自己。郑某则认为该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拆迁安置房应属于自己,双方在拆迁安置房归属权上争论激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调解前,调解员核实房屋买卖协议效力、购房款支付等情况,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之初,调解员让双方发表诉求、寻找争议焦点。了解症结后,调解员开启普法小课堂,向双方当事人述法说理,详细解读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内容。告知郑某在已收取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如果因政府拆迁导致该房屋物权消灭,林某可以主张撤销该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安置房,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调解员劝导林某要谅解郑某,毕竟当时郑某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现在房屋升值了不少,希望林某能对郑某给予适当补偿,并不追究郑某未按照约定协助林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最后,双方握手言和。郑某积极配合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某考虑到当时是以低价买的这个房子,愿意给郑某5万元补偿款。

  买房虽高兴,产权变更登记要记得

  本纠纷最后虽然郑某协助林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切记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类似于拆迁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产生纠纷。(温素霞)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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