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8-07-24 10:35
  

  三明市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与生态修复机制的联动,由人民法院推出、司法局执行的“护鸟令”“护河令”“植树令”等修复性生态司法举措,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有效发挥了社区矫正在保护生态、治理环境中的作用。

  “护鸟令”

  2018年4月13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向犯非法狩猎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发出“护鸟令”,并与其签订了《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县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共同督促该类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按照作出的承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禁止从事一切有害鸟类资源的行为,积极参与爱鸟、护鸟的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创新举措将有力推动明溪县“观鸟圣地”生态品牌建设。

  “护河令”

  2018年7月17日,泰宁县向上青乡社区服刑人员肖某发出护河令。由于社区服刑人员肖某生产生活长期在朱口镇神下村,县检察院、法院依法责令因失火罪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肖某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履行神下村溪流管护义务。县河长办要求肖某按照护河令,承担“三员”角色履行好河道管护义务:一是宣传员,向亲戚朋友、河道周围居民做好河道管护、环境保护宣传;二是清理员,做好河道保洁,看到河道垃圾应及时清理;三是监督员,要严防他人向河道倾倒垃圾,严防他人非法采砂、毒鱼、电鱼,发现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河长办反馈具体情况。

  “植树令” 

  “参加植树这样的公益活动,用力栽好一棵树,感到很有意义,也让自己的心态更加乐观积极。”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说到。

  沙县司法局、沙县人民检察院和沙县林业局联动协作,组织涉林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绿色生态,矫正同行”植树活动,通过植树劳动体会和认识“破坏易修复难”,增强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针对性做好矫正教育。并由县人民法院向犯盗伐、滥砍滥伐等破坏生态植物的社区服刑人员发出“植树令”,并签订了《植树复绿承诺书》,采取限低不限高方式,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植树“合同”的方式与“绿色生态,矫正同行”植树活动相结合,鼓励其主动、积极参与公益生态林的维护等各类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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