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5日,李春市长签署了三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2020年,《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做好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2021年,市司法局分别会同市委文明办、市住建局开展《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根据立法后评估情况,市政府将《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确定为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政府规章废止项目。
二、废止《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理由
《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2017年7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市民的文明行为,提升市民公共文明意识,巩固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1日,我市地方性法规《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涵盖,且《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细化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设置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已依照《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行,《三明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理由
《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0年10月1日,我市地方性法规《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覆盖,且《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强化了监督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增强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与《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存在有关法律责任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实践中,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已依照《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执行,《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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