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3-02-20 16:59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府于2023年2月7日公布了《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2019年,我市在市区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经过前期探索,初步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三元区前端生活垃圾分类“三化四定一平台”管理模式。同时,我市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22年,全市有序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进一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从地方立法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立法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吸收提炼了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其他设区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制定过程

  2022年2月,《办法》被列为市政府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而后,市城管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收集相关资料,深入居委会、居民小区、企业等实地调研,经内部讨论修改、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22年9月中旬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和参与了《办法》起草工作,并根据立法工作职责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期间将草案稿发送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请20231月3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李春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号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活动,对其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重点规范。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条至第(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发动、激励促进等;条至第十(行为规范部分),主要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运输网络建设、收集运输单位责任、处理单位责任等;第十条至第二十一(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文明建设考评、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化建设等;二十二条至第二十(法律责任部分),在上位法规定前提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作出相应的罚则规定;第二十(附则部分),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重点条款说明

  (一)调整适用范围

  为改善我市城乡人居环境,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第二条将适用区域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部门管理职责

  《办法》第五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分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为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处等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贮存、运输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合力。

  (三)明确分类标准

  办法》第八条明确我市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四)分类设施建设

  根据问题导向,《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分类收集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针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点等选址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对我市分类收集容器颜色标识设置进行统一,方便公众识别并分类投放。

  (五)建立责任体系

  《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四条分别对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责任,建立生活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

  (六)融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标准,纳入市民文明积分管理,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与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融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