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三明市司法局制定了《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职人员。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1条, 明确了目的、依据、对象范围,公职律师证申领、公职律师转任社会律师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责、公职律师的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市律协行业自律管理及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离任管理等要求,有效期五年。
四、出台意义
制定《三明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完善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