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章对行政复议受理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受理程序、材料补正、受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结合近年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各地在行政复议申请的收件登记流转、受理审查、立案审批等方面做法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的意义
制定本规定是贯彻落实复议为民理念和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案件受理标准,规范受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有利于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确保应收尽收、应立尽立,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应收尽收、应立尽立,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
(二)申请方式: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并明确了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的渠道和方式。
(三)案件接收: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咨询电话、邮寄地址和互联网申请渠道,并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建设、提供便民服务等。第五条明确了不同申请方式收件时间的确定规则。
(四)案件登记流转: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做好行政复议申请的收件、登记编号和流转工作。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以不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相应的收件流程。第八条规定收案登记后,应当及时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五)受理审查:第九条明确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明确办理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不同情形办理。第十条明确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能确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六)受理监督:第十一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同时,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受理的具体程序。
四、特色亮点
(一)新增便民举措。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咨询电话、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和互联网申请渠道。并鼓励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建设,提供立案咨询、文书样本等便民服务。
(二)明确收件时间。针对不同申请方式区分确定收件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以申请人确认申请事项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以行政复议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方式提交申请的,以申请到达行政复议机关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细化收件流程。对于不同申请方式,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应区分做好收件工作,并及时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四)规范受理监督。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明确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明确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通知作出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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