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明市至诚公证处部门决算说明
来源: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时间:2016-09-14 16:31
  

  

  按照《关于批复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原三明市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2010年经市编办核准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国家事业单位,为公民个人、单位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办理各类国内、涉外公证。各类财产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各类法律行为公证,比如委托书、声明书、赠与、遗嘱;各类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赠与合同;各类民事协议,比如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变更离婚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出国留学、探亲、定居、劳务所需的各类公证,如出生、结婚、离婚、有无犯罪纪录、亲属、生存、死亡、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其他公证事项,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包括1个机关行政处(科)室及0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自收自支

  5

  8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5年我处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忠旨为老百姓提供各种公证法律服务,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积极采取便民、利民办证渠道,努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三明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办理各类公证。今年共办理各类国内、涉外公证3971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2167件,国内经济公证450件,涉外公证1114件,涉港澳台公证230件,总收入189.09万元,其中公证业务收入173.12万元,其他收入15.97万元。

  四、2015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5年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189.09万元,本年支出142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47.0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一)2015年收入189.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173.12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47万元。

  (二)2015年支出1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42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0.28万元,公用支出41.72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同比下降(增长)0%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3万元,主要是: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税金及附加费用、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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