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明市至诚公证处预算说明
来源: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时间:2016-12-15 14:48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证明域涉及社会经济、民事各个领域,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包括1个机关行政处(科)室及0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自收自支

  5

  8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三明市至诚公证处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体工作如下: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2016, 三明市至诚公证处收入预算为140.6万元。预算支出为133.4万元。

  (一)2016年预算收入14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14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6万元(银行利息收入)。

  (二)2016年预算支出13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33.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99.14万元,公用支出34.26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为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为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预算安排0万元,2015年增加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预算安排3.5万元。2015年增加0.44万元,主营原因是预计业务交流学习的增加。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6年预算安排0万元。2015年增加0万元。

  (四)公务用车运行费

  2016年预算安排2.5万元。2015年增加0.42万元。主营原因是汽车维护费、油费增加。

  八、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三明市至诚公证处收入预算为140.6万元,比2015年增加18.6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证量逐年增加,预算支出为133.4万元,比2016年增加8万元,主要原因是绩效工资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九、机关运行经费

  2016无安排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三明市至诚公证处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016三明市至诚公证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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