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鸿公证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证明域涉及社会经济、民事各个领域,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机构设置:三明市天鸿公证处无内设机构,无下属机构,2016年无增减变动。
3.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年初共有人员6人,截至2016年底,共有在职人员4人,其中包括4名公证员和2名外聘辅助人员。人员变动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1名公证员退休,外聘一名辅助人员。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6年我处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积极采取便民、利民办证渠道,努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三明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办理各类公证。今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002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1534件,国内经济公证102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334件,业务收费1206310.28。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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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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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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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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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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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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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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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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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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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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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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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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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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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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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入增加,人员办公费用增加,预算相对增加。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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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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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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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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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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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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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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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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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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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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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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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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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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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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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原因分析,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到具体支出科目和具体单位。
2016年收入同比2015年增加了17.15%,基本公用支出减少原因是由于一名公证员退休,使相对应的事业公用支出减少,事业发展基金与修购基金结余后再提取。
2.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1)收入对比:2015年我处全年收入为1029703.9元
2016年我处全年收入为1206310.28元,
支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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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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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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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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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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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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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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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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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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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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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9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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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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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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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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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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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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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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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6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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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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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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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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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加原因:2016年因公证员拓展业务,我处继承公证收入与2015年相比,公证费同比增加了17.15%。
支出增减原因:公证员退休工资减少,接待费、公用支出减少原因是由于受中央八项规定政策影响,使相对应的事业公用支出减少,其他支出减少根据收入减少也相应有所减少(例如计提缴纳的会员费、赔偿金根据收入比例减少)。
3.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分析。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17579.3元
(2)会议费支出情况:无。
(3)培训费支出情况:无。
(4)其他对部门(单位)影响较大的支出情况:无。
(5)重点经济分类支出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无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无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6年缴纳所得税38500.28元,转入事业基金、修购基金180946.54元。
(四)当年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无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16年末资产总值为1226799.86元,负债总值为107376.99元,资产负债率为12.11% 。
(一)资产负债结构情况。
在资产中流动资产为1084961.86元,固定资产为141838元,在负债中,流动负债为107376.99元,年末净资产为1065433.99 元。
(二)资产负债对比分析。
在资产中流动资产为1084961.86元,占88.44%,固定资产为141838元,占11.56%;在负债中,流动负债为107376.99元,占100%,年末净资产为1065433.99 元,其中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合理。
四、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天鸿公证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决算组织、编报、审核情况按照财政局要求公示公开。
(三)对本公证处决算管理及报表设计的意见建议:无。
(四)对加强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的建议:无。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5年增长0%,主要是:无。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