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洪华兰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时间:2023-03-22 17:25
 闽司许决〔2023〕05031号

 

洪华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洪华兰的执业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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