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时间:2024-08-02 17:41
浏览量:
闽司许决〔2024〕05094号
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你单位组织形式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该所变更组织形式后的负责人周长青。住所: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北门路1号401室。 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4年8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