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明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7-02-17 09:48
  

  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经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市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市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审查。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全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

  (七)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管理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制指导、监督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法律服务市场。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司法局包括11个机关行政科室,经费性质为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数49,在职人数49。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着力助推法治三明建设。扎实开展“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考评管理体系。持续抓好“法律六进”、法律进家庭“八个一”活动,编印《法律进家庭读本》,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法治培训、任职法律考试等制定,争取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不断总结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的典型经验,推进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建设,全面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进家庭“八个一”活动、“学生带法回家”、“青少年模拟法庭”等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建设。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和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继续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一条街等法治宣传阵地建设。

  (二)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按照社区矫正“质量提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规范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推进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教育,预防基层执法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落实《三明市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会,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推行电子手(脚)环等信息技术应用。规范社区矫正调查取证笔录,完善适用社区矫正前评估机制。培育心理矫正工作队伍,开展多样化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强化敏感时段、重点人员尤其是五类重点人员的监管。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切实保障刑释人员的权益。二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实施“四四三”大调解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医调对接工作,确保“公调对接、民调进所”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着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有效衔接。开展“服务大局解民忧春风化雨促和谐”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实现调解纠纷总量和调解质量“双提升”。学习借鉴浙江“枫桥经验”,在有条件的村(居)设立司法工作室。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按照“五落实”、“六统一”要求,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争取实现60%以上的村居(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标准。

  (三)着力推进司法行政各项改革稳步实施。一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紧紧抓住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重点,完善制度机制。着眼于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加大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统筹力度,解决山区、农村和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相互评价机制。全面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活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孟建柱同志重要批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努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综治考评细则,争取经费保障,落实每位法律服务人员至少担任一家以上村(居)法律顾问,年底前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超 60%。组建县级政府律师顾问团,推进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建设,年底前全市县(市 、区)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窗口)、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系点建成率达50%。推进网络平台建设和“12348”热线平台系统,对接省厅网上服务大厅系统和律师工作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理顺管理体制,积极培养公益律师。

  (五)着力持续推进市县两级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继续强力推进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督促尚未立项的积极制定建设规划,争取年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确保年内如期完工;未动工项目抓紧完善建设条件,限期开工建设;已建设完工的落实好中央及省里有关规定,确保用房不超标准,功能设置合理,并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16 类功能用房要求,规范布局,提升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解决市局办公业务用房问题,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配套资金。

  (六)着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教育,把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使全市司法行政队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按照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矩办事。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办事,落实党组在选人用人上的主体责任,从严做好选人用人工作。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做好科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对局机关列入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局政治部负责保管并登记备案。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举办“七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司法所长培训班、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班、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培训班、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培训班、公证人员培训班等7个培训班,切实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关心帮助慰问生活困难干职,想方设法帮助干职解决实际困难。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三明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676.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0.3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676.8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07.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8.1万元,公用支出26.29万元,项目支出143.2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76.8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6.09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二)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8.31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其他司法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经费支出。

  (四)行政运行(司法)555.99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6.44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我局“三公”经费总体预算与上年一样,无变化。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12万元。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检查工作和下级部门汇报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24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24万元。

  七、我局无政府性基金开支。

  

 

三明市司法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相关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三明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676.83万元,比2016年减少12.6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经费减少。部门支出预算为676.83万元,比2016年减少12.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76.83万元,比2016年减少12.6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经费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三明市司法局(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42万元,比2016年增加9.97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三明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017年三明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法律援助服务采购预算额1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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